各市(州)农业(农牧)农村局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:
根据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林业部分)》相关规定,按照农业农村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《关于加强红火蚁阻截防控工作的通知》(农农发〔2021〕3号)要求,为指导各地及相关部门加强红火蚁疫情监测调查、阻截防控和检疫监管,指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、企业、个人依法生产、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,农业农村厅、省林草局联合制定了《四川省红火蚁发生县、乡级行政区名录》,现印发各地,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。2021年5月12日印发的《四川省红火蚁发生县、乡级行政区名录》同时废止。
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
2022年7月27日